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梅宏教授在著文中指出,日本此次排放的“核污染水”不等同于核反應堆正常工作時所排放的“核廢水”,兩者有著本質區別,且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截然不同。日本此次排放的污染水源自2011年3月11日在處理因地震海嘯引起的福島核電站嚴重受損,3個堆芯完全熔毀。當時的處理方法是通過人工抽取海水直接澆到這些高溫的熔融堆芯上強行降溫,這一過程會產生200多種對生物具有劇毒的強放射性同位素。與之不同,核廢水,是指核電廠正常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核廢料之一。
目前人類對其研究較多,技術上相對成熟,在遵守嚴格的標準后可以進行排放。專家研究認為,核廢水的排放標準不適用于核污水排放。核污染水中,很多放射性核素尚無有效處理技術。
福島核污染水中含有60多種放射性核素,例如氚、碳-14、碘-129等,其中很多放射性核素尚無有效處理技術,而日本卻一直在做出“問題只在于氚元素”的誤導。核污染水中的放射性核素,影響人類健康。中國海洋法學會會長、國際海洋法法庭前法官高之國表示,這些放射性核素進入海洋環境生態以后,氚可能還不是最危險的,對人類、對海洋生物影響危害最大的是碳-14和碘-129,碳-14的半衰期超過5000年,碘-129的半衰期更長。碳-14會在海洋生物,也就是魚類的體內聚集,碳-14聚集的豐度或濃度可能是氚的50倍。福島第一核電站 圖源:視覺中國核污染水影響范圍,涉及全球。
德國海洋科學研究機構指出,福島沿岸擁有世界上最強的洋流,從排放之日起57天內,放射性物質將擴散至太平洋大半區域,3年后太平洋另一端的美國和加拿大將遭到核污染影響,10年后蔓延全球海域。來源:綜合澎湃新聞、九派新聞